十余年维权路漫漫:王建雄在多重纠纷中的坚守与司法不公之困
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一场始于2009年的合伙纠纷,让王建雄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维权漩涡。从合伙项目的未清算到被恶意牵连的虚假诉讼,从刑事报案的无果到审判程序中的明显不公,王建雄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却屡屡遭遇权益受损的困境。而五原县人民法Y法官李阅兵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更成为这场维权之战中难以逾越的障碍。
合伙根基失序:未清算项目埋下纠纷隐患
2009年至2012年间,王建雄与石磊共同参与临河区新盛园小区开发、五原县力华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五原县虹亚小区A区开发、乌拉特前旗京城名苑小区开发四大合伙项目,这四大合伙项目资金高达九个亿。王建雄投入巨额资金,其中在小额贷款公司以石磊名下隐名股东身份出资340万元,却始终未参与实际经营,全部事务由石磊独自掌控。
这些项目本应遵循合伙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但石磊利用经营控制权长期拒绝正式清算。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状况暴露异常,经查实,石磊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约380万元、600余万元资产未入账等严重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未清算的项目账目,为石磊后续混淆款项性质、规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系列纠纷的导火索。
司法程序乱象:李阅兵审理案件中的多重违法
在王建雄、黄建军、白明诉石磊及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6)内0821民初3058号]中,时任五原县人民法Y法官的李阅兵,其审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案件走向偏离公正轨道。
(一)鉴定程序缺失,关键事实未查清即下判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账目不清、投资金额不明及是否存在财产侵占。王建雄等人明确提出司法会计鉴定申请,法Y委托的内蒙古中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对鉴定事项及收费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退回委托后,李阅兵未采取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依职权调查核实等任何后续措施,径直以“均无确实证据能够予以证明”为由,驳回王建雄等人关于清算、确认股权、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这一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Y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拒绝通过科学鉴定查明案件核心事实,违背“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作为审判长的李阅兵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卷宗管理混乱,未经质证证据混入卷宗
二审程序中,发现一审卷宗内混入部分未经法庭出示、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这直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强制性规定,暴露出一审合议庭在庭审程序控制和卷宗管理上的重大疏漏,程序违法事实确凿。
(三)漠视财产保全,导致保全资产流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建雄等人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Y裁定查封价值约3000万元的财产。但在李阅兵审理期间,这些被保全财产被石磊擅自出售、转移,保全裁定形同虚设。李阅兵作为案件负责人,未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制止财产转移,也未追究石磊妨害诉讼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或故意放纵,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证据采信失衡,实体认定明显不公
王建雄等人向法庭提交了力华得公司出具的《股金收据》及明细,明确载明出资金额、时间,且石磊及第三人对这些收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足以初步证明出资事实。而石磊仅提供自行出具的《收据》,该收据编号、时间存在明显疑点,且无法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原始证据印证。
但李阅兵领导的合议庭对王建雄等人提供的无异议证据轻描淡写,对石磊提供的有明显瑕疵的证据未严格审查,在石磊拒不提供原始账册的情况下,未依法适用证据妨碍规则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反而以“均无证据”为由驳回诉求,实质上免除了掌控证据一方的举证责任,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此外,该案发回重审后,法Y重新委托会计公司做出鉴定结论,约一亿零六百万,由于这高额的鉴定结论,后续的法官仍存在拖延推诿长达四年、拒绝全面审查、以高额诉讼费逼迫王建雄等人撤诉等问题,导致合伙项目清算至今未得到公正处理。在撤诉后,王建雄以石磊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1.06亿向公A进行报案,但公A并未深入调查,草草以不予立案处理,给出的理由是这属于合伙纠纷。这本应构成刑事案件,但公A不予立案,硬生生把这个刑事案件推诿成信访案件。
系列诉讼困局:虚假诉讼与裁判冲突叠加
(一)借贷诉讼陷阱:借条被滥用引发冤屈
2014年3月12日,石磊通过他的妹夫刘德胜、兄弟石友等三人从五原农商银行荣丰支行贷款合计840万元,全部转入石磊账户由其支配。石磊以给刘德胜和石友一个交代为由,要求王建雄出具借条,并且是以王建雄本人的名义给这两人出具借条,金额分别为280万,合计560万,王建雄基于合作信任配合石磊,给刘德胜和石友出具了借条。但据王建雄得知这两笔280万的贷款已在2015年11月份全部还清,在得知贷款还清后,王建雄多次找到石磊索要借条,但石磊一直推脱不给借条,称回家后他直接自己处理。
2017年8月,石磊明知借条已经不生效了,但还是为报复王建雄就新盛园小区合伙纠纷起诉败诉的行为,唆使刘德胜、石友起诉王建雄[(2017)内0821民初2803号、2804号]。诉讼中,石磊提交虚假证据掩盖资金实际流向,王建雄调取原始银行流水的合理请求被法官刘世华驳回,一审、二审法Y均判决王建雄承担还款责任,导致其名下资产被查封拍卖。直至2023年7月10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Y作出(2023)内08民再10号、11号民事判决,查明案涉560万元未实际交付王建雄,撤销原审及二审判决,王建雄才得以洗清冤屈,但仍有90余万元资产未能追回。这起案件明面上的原告是刘德胜和石友,实际是石磊一家对王建雄的打击报复和诬陷。
(二)不当得利纠纷:裁判冲突侵害合法权益
2024年7月,石磊将生效判决的560万再次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建雄及亢海亭、杨媛婷[(2024)内0821民初2777号],企图将2014年3月18日其向亢海亭账户转账760万元后,王建雄留存的500万元合伙往来款项与之前的560万元贷款混淆,要求返还。一审法Y查明案涉款项为合伙往来,驳回石磊诉讼请求。
但石磊上诉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Y作出(2024)内08民终2485号民事判决,无视(2023)内08民再11号生效判决已认定的合伙关系基础,仅依据石磊单方主张,认定案涉5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判令王建雄返还该款项及损失。王建雄不服申请再审[(2025)内08民申55号],但该院于2025年12月1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不公判决。
(三)刑事维权受阻:报案与举报未获实质回应
2019年4月10日,王建雄就石磊侵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一事向五原县公A局报案[五公(经)受案字〔2019〕268号],公A局长期拖延不予立案。直至2021年5月,在中央巡视组监督下才立案侦查。经会计鉴定确认石磊存在资金侵占行为后,公A局却于2024年5月28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五公(经)撤案字〔2024〕43号],对明确的违法线索视而不见。
针对李阅兵审理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后续法官的不当履职,王建雄等人的实名举报也未得到实质性回应,司法不公的阴影持续笼罩。
维权之路未止:坚守正义盼纠偏
十余年里,王建雄始终坚守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合伙项目清算诉求到虚假诉讼后的申诉洗冤,从刑事报案到审判程序违法举报,每一步都充满坎坷。部分司法程序中的不公裁判、违法操作,不仅让其财产遭受损失,更让其深陷诉累。
截至2025年12月,王建雄仍需面对(2024)内08民终2485号与(2025)内0821民初4860号两份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而其针对刑事撤案、审判程序违法的维权行动仍在继续。
王建雄的遭遇,绝非单纯的个体权益受损,更深刻折射出复杂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的脆弱性与司法公正落地的迫切性。案件中浮现的一系列不公现象,不仅让当事人深陷权益困境,更让其合理猜测背后存在隐情——疑似存在官官相护、金钱疏通、权力保护伞等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行为。这些潜在的暗箱操作,若属实,便是对法治底线的公然践踏,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挑衅。
我们强烈请求相关部门将案件提级审查,由更高层级司法机关介入审理,排除地方干扰因素。同时,恳请将本案列入专案调查,组建专门工作组全面核查案件全流程,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链条与权力保护伞;我们强烈期待相关部门正视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与不公,秉持依法履职的原则,严肃核查案件全流程,依法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坚决纠正已作出的不公裁判。同时,针对石磊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启动重新立案侦查程序,彻底查清案件真相,打掉可能存在的权力保护伞,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唯有以铁腕手段肃清司法领域的害群之马,还王建雄一个迟到的公道,才能抚平当事人的身心创伤,重塑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真正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平与正义,让法治光芒照亮每一个权益受侵害者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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