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留学资讯 >> 内容

《诈骗侵占煤矿二十二年》

时间:2026年1月8日

一:《诈骗侵占煤矿二十二年》

据当事人叙述: 在证据确凿下 ,法Y白纸黑字写到:本案中兰X俊、曹X恒可能构成以上罪名一一[合同诈骗罪]公A机关却连续三次给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的案子像被推进了一扇旋转门,转了二十二年,还在原地旋转。

二: 法Y与公A的《裂痕》

当事人回忆: 2021年6月8日,一份来自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Y的正式公函,似乎为僵局带来了一丝曙光。函件明确指出,经审查相关卷宗,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兰X俊、曹X恒恶意串通,损害郑美芳利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认定兰X俊、曹X恒“可能构成犯罪”,并正式将案件线索移送公A机关侦查。

然而,当地公A机关连续三次向郑美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还伪造内蒙古自治区公A厅《终结告知书》,经核实公A厅信访办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从来不会岀任何终结材料的,我们肯定,一定不会出”。随后,检察机关也作出了维持公A局不立案决定的审查意见。从法Y的“可能涉嫌犯罪”到公A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司法系统内部对同一案件的定性出现了耐人寻味的巨大分歧,将这位古稀老人的维权之路拖入了更深的困局。

三: 从 “盗证,毁证”开始:

郑美芳说在1996年《那户沟煤矿》她取得了合法全套经营证照,她是无可争议的矿主。然而,1998年,兰X俊借口捎带年检煤矿手续为由,拿走了相关证件。事后她才发现,《营业执照》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被偷偷变更到了曹X峰(曹X恒的哥哥)名下。2001年12月20日,《煤炭生产许可证》又悄然变更为兰X俊本人。然后消毁了郑美芳1996年工商局注册的全套证件。曹X恒、兰X俊为日后霸占煤矿奠定下基础。

四:策划骗局:“合作”“转让”

2002年2月24日,曹、兰找到郑美芳,签署了一份《那户沟煤矿联办协议书》。蹊跷的是,仅仅24天之后,即2002年3月18日,一份《那户沟煤矿产权转让协议书》突然出现,声称煤矿已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包头一位名叫“张X跃”的商人。曹、兰二人拿着这份已经签好的协议,威胁郑美芳:若不签字,就必须拿出66万元“赎回”他们的股份。“我哪有那么多钱?被逼无奈,只好签字。”事后调查发现,买矿的“张X跃”在工商档案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那户沟煤矿产权转让协议》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

五:《盗窃国资.为己顶股》

《那户沟煤矿联办协议》中,曹、兰二人利用其管理国营煤矿的职务之便,盗用国有资产64万元为自己在郑美芳煤矿“顶股”,个人实际未出一分钱,却占据了80%的股份。郑美芳有证煤矿打价为20%的股份。

六:《 造假王国:穿越时空》

她表示: 1:曹、兰出示了多份早年关键的协议,比如1994年、1996年、1997年的煤矿合伙协议。然而,这些协议中出现的一方是“准格尔旗人寿保险公司”经核实,1994年这个公司还未成立。关键当事人李双明更是在2020年出具《公证书》,明确声明从未签署过此类协议,相关内容纯属虚构伪造。

2.“隐身”人签名:

协议中出现的另一位关键人王新宽,在向办案侦查人员的陈述明确表示:“三份协议都是虚假的,字体也不是我的,当时我还在杭锦旗工作,根本没调到准旗保险公司”

3.“早产〞证照

伪造1994年1996年《采矿许可证》,字迹兰X俊本人。为此请问曹.兰如果你们手续真实有效,就不必在2002年2月24号与我签《那户沟煤矿联办协议》吧?自相矛盾!

4.《转移视线》

2005年12月19日煤矿初审开庭,在危机之下曹、兰伪造2005年12月18日《煤矿资源整合协议》书,但是协议中的当事人录音证明:不认识曹X峰,没签过,是假协议,我们也没有《那户沟煤矿》。

5.荒诞的“三胞胎”执照:2002年11月11日曹、兰涉嫌私刻公章伪造同一煤矿、在同一天内,竟出现了三份手写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给三个不同的人。经工商局办证人员录音证明:同一天不可以给三个人办《营业执照》。

6.伪造2004年3月23日准格尔旗川掌镇那户沟联营煤矿出资转让协议书:出让方:兰X俊.曹X峰,售让方:乔X、杨X清。但当事人杨X清岀庭证明:工商上怎么办的手续我不清楚,不是我签的字。不认识乔X。

7.伪造2005年4月8号《采矿权转让合同》《伪造税票》伪造内容前后矛盾,时间颠倒。

8.伪造准格尔旗政F办公室[1994年]48号和2000年8月20日文件。伪证数据累累,一言难尽…。

9.《此地无银三百两》

当郑美芳和律师4个人调取曹、兰当初注册的相关单位:神山工商所、那日松工商所、鸿正会计事务所都无存曹X恒、兰X俊的档案。我的煤矿就这样无根无据从天而降到曹、兰的手中。

七:《枉法裁判级级维持》

从2005年起郑女士踏上诉讼之路,中院、高Y直到最高Y判为:“工商登记不能对抗双方协议〞为由败诉。

八:《蹊跷的“救助款”》

2012年,当地政F与郑美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支付她三百万元“救助款”及一套经济适用房,条件是要求其“息诉息访”。郑美芳质问:“如果我的诉求完全无理,为何用巨款让我‘封口’?”

九: 她的维权,招致了直接的打击。她控诉:社区书记孙X公开对抗反腐倡廉,对抗信访条例串通派出所等人,曾在北京地铁售票窗口,对她强行控制帮架、导致她血压飙升瘫痪住院。送达她《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禁十日,造成案中案。有视频作证,真是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十: 沉重的叩问:

二十二年,从青丝变白发,郑美芳的坚持在等什么?早已超越了对个人财产的追索。

1.证据VS权力:当大量证据指向关键文件伪造、原始档案销毁,关键证人翻供,早期民事判决所谓的“协议有效”是否还应坚不可摧?刑事立案的标准,是否应充分考虑这些新发现的疑点?

2.司法VS执法:当审理民事案件的法Y经过审查,正式移送刑事犯罪线索后,公A机关三次作出不立案决定,其审查的独立性、细致度和说理的充分性,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公众的审视吗?

3.正义VS稳定:是选择“复杂的历史问题”、“维护现状”来掩盖犯罪行为?还是勇于揭开以事实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彻查这起国有资产和公民重大财产损失的疑案?

郑美芳的案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产权的保护、司法的公正、行政执法的交织。她的叩问,不仅关乎个人的公道,更关乎法律的尊严。我们期待,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这起悬宕二十二年的案件,能够穿透迷雾,迎来一个清晰、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局。

据上,她呼吁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朋友为我主持公道,我会重谢。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2656793465159268

作者:314127396  来源:原创
共有评论 0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内蒙古师范大学国际交流服务中心(www.imnuiesc.com) © 2019
  • 地址:内蒙古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大楼
    信息来自网络转载,不确定真实,如有版权问题联系客服QQ:501734467商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