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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取名 不得戴“大帽子”唬人

时间:2014/11/10 12:48:48 点击:

  核心提示:想给民办学校戴上“中华”“中国”“国际”的“大帽子”唬人,没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意见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命名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意见》规定,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想给民办学校戴上“中华”“中国”“国际”的“大帽子”唬人,没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意见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命名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意见》规定,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所有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开制作的广告、校牌和网站中不得使用简称。学校冠名由“行政区划+字号+标识”3部分组成。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等字号和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号。

《意见》还明确了命名原则: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统一命名为“×××职业学校”;初中和高中统一命名为“×××(初级、高级)中学”;小学统一命名为“×××小学”;其他各级各类社会文化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统一命名为“×××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预备技师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

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评优、资助、奖励和审查招生资格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此外还规定,未经教育、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作者:271933741 录入:271933741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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